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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5/3/16 10:22:58     浏览:5621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12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

被告陈某甲。

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2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厚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01月自由恋爱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乙,××××年××月××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女陈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有赌博行为,不上班工作、不关心家庭,对原告和子女极不负责任,双方从201012月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三年时间。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陈某丙。原告于20141218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及子女身份信息,原、被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已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基础尚好,原、被告双方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珍爱生活。原、被共同生活期间有一些小矛盾属正常现象,夫妻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关心、多沟通交流、积极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夫妻之间的关系是能够完全修复如初。原告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厚 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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