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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3/16 10:22:58     浏览:5736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443

原告任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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