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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蓉、李晓艳等与资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2/9 16:24:39     浏览:5976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雁江行初字第9

原告刘汉蓉。

原告李晓艳。

原告刘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星、系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利,系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一段179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国,系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啸东。

原告刘汉蓉、李晓艳、刘菊诉被告资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汉蓉、李晓艳、刘菊以被告已于2015127日作出资规撤字【20151号决定,撤销了资规复字【2014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为由,于20151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汉蓉、李晓艳、刘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汉蓉、李晓艳、刘菊负担。

 

 

 

 

审 判 长   谢安彬

审 判 员   张雅丽

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甘 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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