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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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召开思想政治建设暨纪律作风整顿大会
9月29日下午,区法院召开开全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暨纪律作风整顿大会,部署开展思想政治建设暨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
会上,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余磊传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情况通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八名法院院长进行党风廉政问责的内部通报》。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凌作业宣布《中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队伍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建设的意见》,区法院从9月29日起继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在原整顿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整顿上下班纪律、进一步整顿庭审规范、整治立案难问题,并决定在全院开展一次以“明规矩,辩是非”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
党组书记、院长胡军对6月16日至9月16日三个月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进行简要小结并强调:一是全院干警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开展纪律作风整顿的必要性,此次思想政治建设暨纪律作风整顿既是党内强化思想政治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的要求,也是我们自己纪律作风存在薄弱环节,转变作风、树立法院形象的需要,更是顺应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迫切期盼。二是厘清三个关系,此次活动进一步整顿上下班纪律、进一步整顿庭审规范,整治立案难,与上一次纪律作风整顿一脉相承,是延续也是补充,公务车管理、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杜绝损害当事人利益行为的纪律作风规定干警仍然要保持高度重视并严格遵照执行;院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体干部要坚持带头敢于担当,结合通报的典型案例,将“明规矩,辩是非”讨论活动落到实处;正确处理年终审判执行业务工作于纪律作风整顿的关系,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认真参加集中学习讨论。三是纪检监察、政治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各项组织纪律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检查通报。
会议主持人党组成员、副院长谭明锋最后要求干警:一是要充分认识这次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整顿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各庭室要严格按照整顿工作的要求组织学习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摒弃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的错误认识,力争在纪律作风上有新的转变。三是以这次动员大会为契机,深刻领会整顿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从自身做起,严以律己。
区法院赴石岭中心小学结对共建少年宫
为进一步落实文明单位与学校少年宫结对建设任务,推进共建学校少年宫建设,9月30日,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凌作业一行前往石岭中心小学开展结对共建少年宫活动。
凌主任一行在学校校长田祖国的陪同下参观了校园整体环境以及少年宫等设施情况,对少年宫目前建设进行了解,并熟悉少年宫管理制度。就少年宫今后发展与学校负责人进行了现场交流与探讨。期间,区法院捐款二万元作为该校少年宫建设发展资金对少年宫建设给予帮扶。
区法院判决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近日,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曾某诉称被告王某以原告曾某欠他钱为由将其轿车一辆扣走,但原告并未欠被告的钱。原告多次打电话找被告还车,被告均拒不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属于原告的该辆小轿车,并由被告给付原告扣车期间给原告造成的误车费每天200元至还车时止,给付车辆折旧费10000元,扣车期间造成的罚款及扣分也由被告承担。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在资阳市雁江区“金迪大酒店”外因追偿欠款发生纠纷并报警。同日,被告王某原告曾某所有的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的车钥匙拿走,该车自当日起一直由被告王某占有使用,该车系非营运车辆。在明确事实、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为平息纠纷,法官迅速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三日内将该小轿车返还给原告,并按60元/天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13年12月13日起因车辆被占有而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所造成的损失,至返还该车与原告之日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区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抢劫案
2014年9月30日上午,区法院审结一起二聋哑被告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后因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而转化为抢劫的案件。
2013年12月6日09时许,被告人俞某、罗某二人去至雁江一公交车上,窃取了受害人李某随身携带的内有现金八百余元及相关银行卡、证件卡的钱包。后二被告人在某站台准备下车逃离时被李某发现并阻止,二被告人为了摆脱李某的阻拦遂对李某进行了殴打。最后李某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二被告人挡获,并从被告人俞某身上找出了该钱包。
在审理中,刑事审判庭依法为二被告人分别指定了辩护律师和聘请了聋哑翻译,二被告人对指控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刑事审判庭根据二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对被告人俞某和罗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