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黄勇与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王泽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4/12/5 18:31:27     浏览:5298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344号
  原告黄勇。
  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广厦路39号B段。
  法定代表人王泽铟,董事长。
  被告王泽铟。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勇与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王泽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光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勇和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万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勇诉称,被告承包修建国土局大楼和市委党校的小区路面,所有的材料均由原告负责供应。经原、被告结算尚欠原告材料款、机械费共计170933元,已付63362元,余107571元至今仍未支付。故原告黄勇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材料款、机械费等107571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王泽铟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但已经给付了一部份,一份欠条只欠3904元本金,另一份欠条只欠本金38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承包资阳市国土局大楼和资阳市委党校装饰工程,原告黄勇为其供应材料等。2007年12月30日双方结算,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欠原告黄勇现金90933元,并出具《欠条》与原告执存。该欠条载明:“今欠黄勇现金90933元(大写玖万零玖佰叁拾叁元)(党校工地)”。欠款后,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从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还款73362元,下欠17571元,并结算利息13600元,合计下欠31171元,并定于2010年正月13日前给付。此后,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付款2000元,2010年9月3日付款10000元,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原告黄勇在被告处用餐消费15267元,品迭后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仍下欠原告黄勇材料款3904元。
  2008年1月1日,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再次对另一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欠原告黄勇8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与原告黄勇执存。该欠条载明“今欠黄勇现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从2008年元月1日起月息贰分”。书写欠条后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在该欠条中注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利息19200元;2009年1月2日至2010年1月2日利息19200元;2010年3月19日付款10000元;2010年5月2日付款20000元;2011年1月31日付款5000元;2011年9月10日付款7000元”。品迭后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下欠原告黄勇本金38000元及利息38400元。两份欠条合计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欠原告黄勇本金41904元,利息38400元。2011年9月10日以后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未给付欠款。故原告黄勇于2014年8月25日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欠条》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黄勇人工费、材料款、机械费的事实经庭审认为无异议,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故原告黄勇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材料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其应给金额经本院审查本金为41904元,已结算利息38400元。欠条未约定给付期限,原告黄勇可随时主张。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书写的欠条约定“月利息贰分”,故原告黄勇要求给付欠款利息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原告黄勇应收人工费、材料款等费用属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拖欠,与被告王泽铟无关,其要求被告王泽铟承担给付责任之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黄勇人工费、材料、机械费41904元及利息。(利率均按月利率2%计算,2010年1月3日至2010年3月19日本金180000元;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5月2日本金为70000元;2010年5月3日至2011年1月31日本金为50000元;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9月10日本金为45000元;2011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28日本金为38000元);
  二、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勇支付已结算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日的利息38400元;
  三、驳回原告黄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被告四川美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前梅
  
  
  
  

  版权所有: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台阳路孙家坝
电话:028-12368 传真:028-26632778 蜀ICP备14014737号-1 已访问 31199900 人次 [ 管理员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