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江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南宁市大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路南江桥头。
负责人吴小健。
委托代理人黄永芬,女,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
申请人南宁市大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386294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全称南车玉柴四川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12×××17,付款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收款人全称资阳晨风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23×××18,收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四川省资阳分行广场路支行,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伍月零柒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壹拾月零柒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宁市大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南宁市大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光越
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
人民陪审员 余茂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