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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钟全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1/20 14:41:27     浏览:2045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624

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

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彬,男,19651028日生,汉族。

被告钟全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钟全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10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员     苏华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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