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2698号
原告赵菊花。
被告尹惠英。
本院审理原告赵菊花与被告尹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菊花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菊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菊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赵菊花负担。
审判员 苏华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