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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菊花与尹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1/20 14:41:27     浏览:2153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2698

原告赵菊花。

被告尹惠英。

本院审理原告赵菊花与被告尹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菊花于201410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菊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菊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赵菊花负担。

 

 

 

 

审判员     苏华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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