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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汉甫与张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1/20 14:41:27     浏览:2115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616

原告文汉甫。

被告张澜。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汉甫与被告张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汉甫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华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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