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616号
原告文汉甫。
被告张澜。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汉甫与被告张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汉甫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华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