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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1/20 10:35:44     浏览:2112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535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10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查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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