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雁江行初字第46号
起诉人李积芳。
委托代理人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凤清,女,1954年3月11日生。(与起诉人系母女关系)
本院收到李积芳诉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人民政府一案行政诉讼状。
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黄泥村房屋一套,有合法的建设手续,用于居住及个体工商经营。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3年9月18日,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人民政府在姚忠志的带领下,非法强拆了起诉人的房屋,给起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起诉人认为,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人民政府强拆起诉人房屋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财产权。请求依法确认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人民政府强拆起诉人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黄泥村的房屋行为违法;责令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人民政府依法补救措施,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起诉人李积芳分别于2012年8月4日、2013年8月4日与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另李积芳提供的资雁城东管委(2014)46号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人民政府关于吴凤清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证明其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在2013年9月18日在征得同意后协助搬家,故起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而起诉人李积芳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积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东
审判员 李 瑛
审判员 韩志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