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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与王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doc
录入时间:2014/11/20 9:48:52     浏览:199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监字第5

原告周勇。

被告王刚。

原审原告周勇与原审被告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49日作出(2014)雁江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胡  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荣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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