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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兴建与资阳市畜康牧业有限公司请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再审民事裁定书.doc
录入时间:2014/11/20 9:48:52     浏览:2111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监字第2

原审申请人严兴建,男,1972717日生,汉族,农民,住资阳市雁江区迎接镇。

原审申请人资阳市畜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迎接镇天元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严桂英,总经理。

原审申请人严兴建与原审申请人资阳市畜康牧业有限公司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911日作出(2011)雁江民调确字第15号确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确认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确定书的执行。

 

 

 

 

院 长  胡  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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