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监字第6号
原告王凯平,医生。
被告王刚,个体户。
原审原告王凯平与原审被告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雁江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胡 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