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监字第3号
原审申请人邵海生,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宁市城中区新民街。
原审申请人资阳市畜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迎接镇天元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严桂英,总经理。
原审申请人邵海生与原审申请人资阳市畜康牧业有限公司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1日作出(2011)雁江民调确字第16号确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确认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确定书的执行。
院 长 胡 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