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监字第4号
原审原告李万光。
原审原告谭秀英。
原审被告桂树斌。
原审被告周琴。
原审原告李万光、谭秀英与原审被告桂树斌、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雁江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胡 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