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雁江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老四),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其彬,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陈老大),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7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资雁区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景、代理检察员李善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人员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于2014年6月3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陈某乙以其超生的侄孙需要上户为由,多次找到被害人卢某某(村支书)要求减免超生罚款,被拒绝。2011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酒后到卢某某所经营的茶馆内与卢崇德发生争执后,自己摔倒在茶馆内,被告人陈某甲得知此事后,到卢某某的茶馆后对茶馆内的物品进行了打砸。次日,二被告人以陈某乙在卢某某茶馆内受伤为由,在东峰镇楼下对卢崇德进行了威胁,卢某某被迫给付陈某乙2600元。
2.2010年春节的一天,被害人孙某某的妹妹孙某某(罗某某之女)在大腰场镇乘坐去成都的客车,与同车龙某某因争座位发生口角,孙某某和孙某某、罗某某到现场,与随后龙某某喊来的陈某甲、陈某乙,双方发生了抓扯,在抓扯中陈某甲受伤。事后,陈某乙、陈某甲便以此事由要孙某某一家拿出2万元钱。孙某某一家被迫给付19600元
3.2013年1月28号前后,苏某某与蒋某某存在经济纠纷,蒋某某就找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就要求苏某某退还蒋某某给的工钱,苏某某在得知后不服气就找被告人陈某甲理论,遭到陈某甲、陈某某(陈老七)就对的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发现苏某某携带了一把刀子刀,被告人陈某甲以此为由将苏某某、苏某某拉到陈某甲屋门口继续殴打。后陈某乙来到了现场后,也参与其中,陈某甲以大过年见红了为由,要求苏某某封7800元的红包。后苏某某在春节前被迫给了7800元给陈某甲。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影证等证据支持公诉。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收卢某某的2600元,是卢某某自愿给的,系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敲诈孙某某一家196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某乙及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左右的春节的一天,被害人孙某某的妹妹孙某某在大腰场镇乘坐去成都的客车,与同车的一个乘客因为争座位发生口角,孙某某电话告知了其兄孙某某,孙某某及其子携带刀子来到现场,对方喊来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双方发生了抓扯。在此过程中,罗某某,陈某甲军均受伤。陈某甲受伤后,在杨某某诊所治疗。后陈某甲、陈某乙以此为由要求孙某某一家赔偿2万元钱,孙某某一家被迫在孙某某的茶楼赔偿陈某甲19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又名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三四年前的春节的一天,他四妹孙某某到大腰街上乘车回成都,在乘车时因座位问题与他人发生了纠纷,他得知后携带刀子和其子来到现场和对方喊来的陈某甲、陈某乙发生了抓扯。后来陈某甲、陈某乙以此为由,要求他们一家赔偿了19600元。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孙某某之母),同孙某某证言基本一致,同时证实在抓扯过程中和陈某甲的手都受伤了。
3.证人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均同孙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几年前的一天,那天她从东峰白景村老家准备回成都,在车上因座位问题和一个女的发生了争执,一会后陈老四就上车来了,过了一会,他哥哥孙某某和他儿子孙某某来了,孙某某到现场后和陈老四他们发生了抓扯。后来因刺伤,陈某甲要求她们一家赔偿了两万元。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同孙某某的证言一致。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大概是几年前的一天看见孙某某提起一把刀向客车站跑去,他去后看见一群人在打架,其中他认识的有孙某某和他儿子孙某某、陈某乙、“龙五”等人在打架。听说是因争座位引起。当天他看见孙某某脸上被打肿了,他母亲的手也弄流血了,陈某乙一只手的虎口被刀划了三条口子,后来因此事孙某某在他的茶楼上给了陈某甲、陈某乙19600元钱。
9.证人吴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同孙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10.证人黄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大约几年前的一个冬天,看见孙某某在他卖肉的摊子上拿了刀子与陈某甲等人发生了抓扯。后来才听街上的群众说孙某某和他们扯了经,孙某某还给陈某甲赔了钱。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三、四年前,陈某甲在街上和孙某某扯经被刀刺中手臂,陈某甲是在他的诊所里治疗的。陈某甲的左手还是右手大臂和小臂关节处被利器划了一条4公分左右的伤口,有一点深。治疗花的钱不超过1000元。
1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几年前的一天,他侄女陈某某找他到去成都的车上,有人打架叫他劝一下。在车上看到他侄儿陈某某满身都是血,就比较气愤,但没有出手,只是在车上说了几句狠话,然后就下车了。下车后就和孙某某或者他儿子吵起来了,发生了抓扯,随后孙某某的儿子去拿了一把杀猪刀,把他的手和脖子刺伤了。后来他和他父母在大腰街上找孙某某他们一起协商,最后孙某某他们赔偿了他19600元
(二)被告人陈某乙因其超生的侄孙需要上户,多次找到被害人卢某某(村支书)要求减免超生罚款,被拒绝。2011年1月3日中午,陈某乙酒后到卢某某所经营的茶馆内与卢某某发生争执,自己摔倒在茶馆内。被告人陈某甲得知此事后,到卢某某的茶馆对茶馆内的物品进行了打砸。次日,二被告人以陈某乙在卢某某茶馆内受伤、衣服挂烂为由,在东峰镇政府楼下对卢某某进行了威胁,卢某某被迫给付陈某乙2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警登记表,证实该案系2011年1月3日是被害人卢某某报案而案发。
2.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卢某某辨认是当时在其茶馆内打砸物品的是黄某某。经黄某某辨认和陈某甲一起对卢某某茶楼进行砸坏的的是陈某某(外号老七)
3.情况说明,证实陈某乙、陈某甲到东峰镇政府找卢某某的事实。
4.被害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乙因为不满他拒绝陈某乙为其超生的侄孙上户减免超生罚款一事。2010年底的一天,陈某某喝醉酒来他茶馆闹事。后陈某甲带着黄永强用店子内的凳子将机麻砸烂了。第二天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又到东峰政府对他进行威胁。后他被迫赔偿了陈某乙2600元钱。
5.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卢某某和陈某乙的事情发生后,陈某甲给他打电话叫他回来处理这个事情,不然就找卢某某麻烦。陈某甲提出陈某乙衣服弄脏了没有面子,要求赔2600元钱,后来卢某某就赔偿了2600元。陈家几兄弟在大腰街上长期作威作福,欺负街上的村民,但凡村民和陈家几兄弟有纠纷,最终都要给予他们赔偿。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因为村支书卢某某没给陈某乙的超生的亲戚上户,陈某乙喝醉了酒到卢某某茶馆闹事,第二天一早陈某甲还到到东峰政府对卢某某进行了威胁。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的一天他们到卢某某位于大腰街上开设的茶馆里面耍。大约快吃中午饭的时候陈某乙进到了卢某某的茶馆里,看见卢某某在那里打牌,就动手打卢某某,反正卢某某都没有还手。陈某乙打卢某某的原因是给陈老大亲戚上户的事情。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几年前的一天,他在大腰街上卢某某的茶楼上耍。陈某乙到了茶楼后找卢某某还把卢某某的机庥也砸了。
9.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均同被害人卢某某的证实基本一致
10.证人蒲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元月的一天,因卢某某害怕陈某甲兄弟找卢某某闹事,在东峰镇政府二楼躲藏。
11.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证实是大约两三年之前元月份的一天,他的一个侄孙要上户。因为交罚款的事与卢某某发生了矛盾,他心里不满。隔了几天,他喝了点酒去卢崇德的茶楼找到卢某某,又说上户的事情,卢某某还是没有同意,他想过去打卢某某,结果没有打到卢某某,就摔倒在地上,摔倒的时候衣服挂到一根烂板凳上面,把衣服挂烂了。后来卢某某的弟弟卢某某在给他打电话,说想把之前发生的事情解决了,他就说要把他侄孙的户口上了,还有就是他的衣服烂了要赔偿,丹山医院的医药费也要他们出,后卢某某自愿赔偿了他2600元钱
(三)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苏某某因为以前做工的工钱的问题与蒋某某发生纠纷,苏某某的哥哥苏某某在得知后就找到蒋某某理论,蒋某某找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帮蒋某某出头,要求苏某某退还蒋某某给的工钱,苏某某在得知后不服气就找到被告人陈某甲理论,陈某甲、陈某某(陈老七)对苏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发现苏某某携带了一把刀子,被告人陈某甲以此为由将苏某某、苏某某拉到陈某甲屋门口继续殴打。后陈某乙来到现场后,也参与其中,陈某甲以大过年见红了为由,要求苏某某封7800元的红包。后苏某某在春节前被迫给了7800元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苏某某因为以前做工的工钱的问题与蒋某某发生纠纷,要求苏某某退还1800元钱。蒋某某听后喊来了陈某乙、陈某甲、陈老七、刘老五等人对他们威胁,还对他进行了殴打。后来他放在后腰上的刀露出来被陈某甲看到了,陈某甲他们就把他和苏某某一起带到陈某甲家外面打。后来陈某甲说:“大过年的,身上别起刀要来杀我,把我吓倒了,要给我们封红包”。陈某甲还说:“两个红包2600元,两个1300元,总共7800元”。当于是他们只好答应赔偿,并在春节前付清的。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同被害人苏某某的证言一致。同时证实陈某乙拿刀子在他脸上拍了两下,还用刀比在他脖子上说要杀他。是他三哥苏某某被陈某甲和陈老七打。陈某甲提出要封红包的时候,陈某乙坐在旁边,全都是由陈某甲出来说的话。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陈某甲给他打的电话,“你侄儿苏某某子拿起刀子要杀我哦。”于是他和爱人易某某一起按陈某甲的要求赶到陈某甲家中。到后就看见他院子里有十多个人,男的女的都有,除了苏某某、苏某某两兄弟外还有陈某乙、陈某甲、“陈老七”、“刘老五”、陈某某(绰号“陈二娃”),当时陈某甲和陈老七正在对着苏某某拳打脚踢,苏某某抱着肚子蹲在地上没有还手。陈某乙、刘老五站在旁边看,苏某某也站在旁边。于是他上去把陈某甲拦住,陈某甲说是苏某某企图用这把刀杀他;陈某甲说:“过年拿起刀子来杀我,咋个解决嘛?”其实他们都明白,陈某乙几兄弟就是这样,先打或者吓,完了就要说钱了。苏某某两兄弟站在旁边不敢开腔。陈某甲就说:“这样,封四个红包,两个2600元的,两个1300元的。”腊月二十五之前必须拿出来。”他们也没敢多说,只好答应下来。后来钱苏某某是付完了的
4.证人易某某的证言,同张先乐的证实一致。
5.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甲在2012年春节腊月来贵阳。苏某某打电话给他叫他扣5000元工钱给陈某甲,他把钱给了陈某甲。
6.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在他手下打工的苏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在资阳市被人敲诈了,要借2800元钱。他第二天在农业银行给苏某某打了2800元钱。苏某某在电话里说,他被姓陈的打惨了,如果再凑不够钱给姓陈的,还要被打的更惨,姓陈的是他家乡的土霸王。
7.辨认笔录,证实经陈某甲辨认2013年1月20日左右伙同他对苏某某进行殴打、敲诈的“陈老七”就是陈某某。
8.情况说明,证实陈某某现是网上在逃人员。
关于被告人陈某乙及辩护人辩解称未参与敲诈被害人苏某某7800元,经被害人苏某某、证人苏某某、张某某、易某某等证人证实陈某乙参与了殴打、敲诈被害人。故被告人陈某乙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本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6月7日公安干警在陈某乙家中在陈某乙抓获。同年7月6日3日在雁江区时代阳光小区4栋和2栋之间的盐都牛肉面馆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2.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3.证人陈某某、马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欧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力某某、邹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当地表现不好。
4.情况说明,证实陈某甲、陈某乙二在当地表现不好,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辩解称卢某某给陈某乙2600元系自愿的,系民事纠纷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及证人卢某某、陈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害人是在受到威胁后被迫给的钱,且相互印证,该件事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敲诈孙某某196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关于陈某乙及辩护人辩称陈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陈某甲、陈某乙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
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秋雯
张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