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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林与陈艳、都玉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4/10/21 17:05:05     浏览:3058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170

原告王文林。

委托代理人王桂琴,女,197318日生,汉族。

被告陈艳。

被告都玉英。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林与被告陈艳、都玉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光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林之委托代理人王桂琴和被告陈艳、都玉英之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林诉称,原、被告均系春天花园业主,原告住在被告楼下。2014年初,原告母亲发现其主卧室墙面墙纸发霉裂开,经物管查找原因后,认为系楼上被告家卫生间管道或防漏水未处理好所致,被告得知后进行了处理。处理后墙体虽不再渗漏,但原告家的墙纸已损坏,原告找被告协商损失的赔偿,在物管的协调下,被告同意原告将损坏的墙纸更换重贴,并愿意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后原告请人更换墙纸时发现墙体已发泡损坏,需先修复墙体后才能更换墙纸。对此,原告再次找被告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自行请人对墙体进行了修复,并重新贴了墙纸,产生装饰装修费用134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艳、都玉英辩称,原告家主卧室墙体的损害不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的装修符合有关规定,是专业的装修公司,被告家次卫生间发生渗漏水,是开发商修建房屋安装的主水管发生破裂所致,致使被告花费2000余元予以修复,被告在修复主水管时未对其他设施和部位进行改动。因不是被告原因造成,被告不同意赔偿,但愿意给原告一定金额的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春天花园业主。原告王文林家住春天花园53单元34号,被告家住春天花园53单元44号。2014年原告王文林发现其主卧墙面墙纸发霉裂开,经查系楼上被告陈艳、都玉英家渗漏水所致。原、被告双方在物管的主持下,被告陈艳、都玉英自愿给付更换墙纸的费用540元。原告王文林请工人更换墙纸时发现墙体发霉起泡,需对墙体进行修复,再行贴墙纸,用去费用1340元。双方无法再次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王文林于201473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墙体装饰装修损失13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物管单位出具的《证明》、资阳市华润建材经营部出具的《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林诉称墙体受损为被告陈艳、都玉英家渗漏水所致。被告陈艳、都玉英辩称房屋渗漏水系单元主水管破裂所致,并非被告原因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艳、都玉英在本案中未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证明,故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原告王文林具体损失的确定,因主张损失金额小,为减少双方损失的扩大,不需进行评估鉴定,故本院对原告王文林损失1340元而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艳、都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文林损失1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艳、都玉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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