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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与孟基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4/10/21 17:05:05     浏览:2889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1639

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288号。

负责人钟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基能。

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资阳雁通旅游公司)与被告孟基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5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光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6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阳雁通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基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资阳雁通旅游公司诉称,2014320日,原、被告经自愿协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由原告(甲方)将自有的川M×××××号宇通牌ZK6899HA客车发包给被告(乙方)经营,承包期限三年,经营范围为省级旅游客运。合同约定:2014320日至2017319日期间,乙方按照11000元/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税费,150元/月的GPS服务费。承包经营车辆的各项税、费于当月5日内交清。乙方在省级旅游范围内合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承担承包车辆的一切运营成本,同时享有承包经营的利润。乙方每月按时交纳承包费和各种税费。按照核定的运行路线和范围经营,按甲方规定办理必要足额的车辆保险。合同自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则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乙方如逾期未缴纳每月承包费、管理费及各项税费应缴纳费用,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欠款总额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在20天内不交清欠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将川M×××××号客车交由乙方经营,但乙方除缴纳5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经营履约保证金)外,拒不缴纳每月应缴纳的承包费、GPS服务费及垫支车辆保险费。被告的行为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另外,被告多次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无牌从事包车活动,对原告产生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2、被告交还原告车辆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GPS服务费、原告垫支保险费约800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孟基能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320日,原、被告经自愿协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发包方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甲方),承包方孟基能,××(乙方),第一条承包经营标的,1.1、甲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牌号为川M×××××的车辆发包给乙方经营。……。1.2、承包车辆经营范围为:省际旅游客运。第二条,承包期限2014320日至2017319日止。第三条,承包及其他费用支付:3.1、在2014320日至2017319日期间,乙方按照¥11000元/月的标准按月向甲方支付承包费,150元/GPS服务费。……3.2、乙方还应缴纳应承担的社会公益集资、捐资等公益金和承包经营的各项税、费,并于当月5日内缴清。第五条,5.2、乙方的权利义务。5.2.1、乙方在省际旅游规定范围内合法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承担承包车辆的一切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保险费、检验检测费、维修费、驾驶员工资及社会保险、油费、过路费及其他客运车辆检测设备使用费、事故相关费用及各项行政税费),同时享有经营的利润。其合法经营不受甲方的干预。第十一条,特别约定,11.2、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伍万元,此款亦同时作为经营履约保证金。……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本合同自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则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并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而带来的经济损失。12.2、乙方不得拖欠应缴纳的每月承包费(股份折旧费、股份回报)、管理费及各种税费应缴费用必须按甲方指定日期缴交,如逾期未缴纳,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欠额总额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12.2.2、乙方在20天内不交清欠款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川M×××××号客车交由被告经营。在被告经营期间原告资阳雁通旅游公司为该车购买201347日至201446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3823元;201347日至201446日的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费17928.92元;2013419日至2014418日道路客运承包人责任保险,保险费6894元;201447日至201546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3823元;201447日至201546日机动车辆保险(商业险),保险费19669.71元;2014419日至2015418日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22554元。被告孟基能在经营期间除缴纳了50000元的经营履约保证金外,未缴纳每月的承包费、GPS服务费以及原告垫付的保险费。原告资阳雁通旅游公司于20145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2、被告交还原告车辆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GPS服务费、原告垫支保险费;3、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资阳雁通旅游公司于2014626日在被告孟基能处接回该承包车辆。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承包经营合同书》、保险单及保险单发票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通旅游公司与被告孟基能于201432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孟基能在承包经营期间,未交承包费等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资阳雁通旅游公司要求被告孟基能给付拖欠的承包费、GPS服务费、垫付保险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孟基能应给付的承包费为33000元(2014320日至2014626日,3个月)、GPS服务费为450元(150元/月×3个月),合计33450元。垫付的保险费按被告孟基能实际经营车辆的时间计算,其中2014320日至201446日的商业保险费747元(17928.92元/年÷12个月×0.5个月)、201447日至2014626日的商业保险费4097.85元(19669.71元÷12个月×2.5个月)、2014320日至2014418日道路客运承包人责任保险费546元(4914元÷9个月)、2014419日至2014626日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3759元(22554元/年÷12个月×2个月),合计9149.85元。被告孟基能对原告资阳雁通旅游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未提出明显过高的抗辩,故本院确定违约金为100000元。原告资阳雁通旅游公司要求被告孟基能交付承包车辆,现已收回,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与被告孟基能于2014320日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

二、被告孟基能支付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承包费33000元、GPS服务费450元、保险费9149.85元,合计42599.85元;

三、被告孟基能向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判决确定被告孟基能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孟基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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