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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被告范誉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21 17:05:05     浏览:3163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2338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大东街1号。

负责人阳和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然,女,19872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海明,男,1962627日生。

被告范誉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被告范誉翰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924日以被告已于2014922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负担。

 

审判员     苏华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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