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482号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华。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叶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朱建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