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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21 17:05:05     浏览:2922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482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华。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叶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朱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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