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205号
原告杨素君。
原告刘利霞。
原告刘盛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国蓉。
被告官文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君、刘盛春、刘利霞与被告官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君、刘盛春、刘利霞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素君、刘盛春、刘利霞自愿撤回对被告官文国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素君、刘盛春、刘利霞撤回对被告官文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素君、刘盛春、刘利霞负担。
审判员 陈方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琼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