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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素君、刘利霞等与官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21 17:05:05     浏览:3631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205

原告杨素君。

原告刘利霞。

原告刘盛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国蓉。

被告官文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君、刘盛春、刘利霞与被告官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君、刘盛春、刘利霞于20149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素君、刘盛春、刘利霞自愿撤回对被告官文国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素君、刘盛春、刘利霞撤回对被告官文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素君、刘盛春、刘利霞负担。

 

 

 

 

审判员     陈方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琼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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