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254号
原告何思捷。
被告李沛。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思捷诉被告李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思捷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债务,原告何思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沛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思捷撤回对被告李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何思捷负担。
审判员 杨春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