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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捷与李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21 17:05:05     浏览:3819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254

原告何思捷。

被告李沛。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思捷诉被告李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思捷于20149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债务,原告何思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沛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思捷撤回对被告李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何思捷负担。

 

 

 

 

审判员     杨春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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