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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辉申请执行王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21 14:55:53     浏览:3595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江执字第1130-1

申请执行人张亚辉,196889日。

被执行人王林华。

原告张亚辉与被告王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41日作出的(2009)雁江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亚辉于20148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年月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1,1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雁江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龙 飞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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