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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再军申请执行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21 14:55:53     浏览:3608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江执字第1063

申请执行人蒋再军。

被执行人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邹明光。

申请人蒋再军申请仲裁一案,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126日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再军于20147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7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9,250元,未执行到位45,767.12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郫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龙 飞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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