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江执字第1063号
申请执行人蒋再军。
被执行人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邹明光。
申请人蒋再军申请仲裁一案,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再军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7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9,250元,未执行到位45,767.12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郫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龙 飞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