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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20 10:22:52     浏览:354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0360

原告周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通知原告周某在201412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14260元,但原告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才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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