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0360号
原告周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通知原告周某在2014年1月2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14260元,但原告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才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