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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平、曾晓兵等与汪伯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20 10:22:52     浏览:3827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83

原告曾平。

原告曾晓兵。

原告杨宏辉。

原告曾秀琼。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乾龙。

被告汪伯荣。

原告曾平、曾晓兵、杨宏辉、曾秀琼与被告汪伯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218日受理后,因被告汪伯荣下落不明,应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本院向原告曾平、曾晓兵、杨宏辉、曾秀琼发出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原告于2014415日前交纳公告费260元,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才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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