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83号
原告曾平。
原告曾晓兵。
原告杨宏辉。
原告曾秀琼。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乾龙。
被告汪伯荣。
原告曾平、曾晓兵、杨宏辉、曾秀琼与被告汪伯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因被告汪伯荣下落不明,应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本院向原告曾平、曾晓兵、杨宏辉、曾秀琼发出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前交纳公告费260元,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才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