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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20 10:22:52     浏览:3609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公开申请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1522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59日受理后,于201463日向原告王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相应法律文书,传票明确载明开庭时间为20146249时正。2014624910分,原告王某未到庭,本院电话联系后,王某明确表示不到庭,本院向王某说明此案将按撤诉处理,原告王某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才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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