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公开申请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1522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3日向原告王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相应法律文书,传票明确载明开庭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9时正。2014年6月24日9时10分,原告王某未到庭,本院电话联系后,王某明确表示不到庭,本院向王某说明此案将按撤诉处理,原告王某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才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