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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安学申请执行龚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10 10:22:49     浏览:356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江执字第1155

申请执行人谭安学。

被执行人龚建忠。

原告谭安学与被告龚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89日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安学于20148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8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2,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龙 飞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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