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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勇申请执行红高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4/10/10 10:22:49     浏览:3481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江执字第1228

申请执行人陈正勇。

被执行人四川红高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资阳市广厦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孙传海。

原告陈正勇与被告四川红高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819日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正勇于20149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9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6,38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龙 飞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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