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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与叶家宁、李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4/10/9 10:01:13     浏览:1078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0058

原告黄涛。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家宁。

被告李倩。

被告王浩。

原告黄涛与被告叶家宁、李倩、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和被告李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家宁、王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涛诉称,被告叶家宁与李倩系夫妻关系,王浩系叶家宁和李倩之侄儿。黄涛与叶家宁、李倩是朋友,均在资阳市雁江区天宇市场经营建材。201110月至20123月期间,叶家宁和李倩购买新房后进行装修,委托王浩到天宇市场黄涛所经营的腾达建材经营部购买瓷砖等,每次收货人都是王浩,由王浩进行清点和签收。被告在原告处共购买了255302.17元的各类瓷砖,已付款70000元,尚欠185302.17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叶家宁、李倩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85302.1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倩辩称,事实如原告诉称,但总金额有误,有几千块钱的出入,最后应偿还的数额以证据为准。

被告叶家宁、王浩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家宁与李倩系夫妻关系,王浩系叶家宁和李倩雇请的工人。黄涛与叶家宁、李倩均在资阳市雁江区天宇市场经营建材。201110月至20123月期间,叶家宁和李倩购买新房后进行装修,委托王浩到天宇市场黄涛所经营的腾达建材经营部购买瓷砖等,每次收货人都是王浩,由王浩进行清点和签收。被告在原告处共购买了255302.17元的各类瓷砖,已付款70000元,尚欠185302.17元未付。原告黄涛遂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85302.1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在庭审中变更为要求被告叶家宁、李倩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85302.17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送货单、退货单、订货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叶家宁、李倩在原告黄涛处购买各类瓷砖用于其新家的装修,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收到货后理应付清所欠货款。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叶家宁、李倩应负完全责任。被告王浩系被告叶家宁、李倩雇请的工人,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家宁、李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涛支付所欠货款185302.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由被告叶家宁、李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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