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江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张某当场履行部分欠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6月10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天津某公司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廖渊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分歧,但因双方诉求差距较大,调解未获成功。
2025年8月28日,雁江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4430.88元及利息(截止2024年12月27日为18391.70元,从2024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廖渊并未就此止步,持续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及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重点督促义务人张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经廖法官多轮耐心沟通与引导,双方于2025年12月3日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共同确认欠款本金174430.88元、利息(截止2024年12月27日为18391.7元,自2024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2104元;约定张某从2025年12月1日起陆续归还借款,若未按期偿还任意一期款项,天津某公司有权取消让利并按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已付款项按“案件受理费、利息、本金”顺序抵扣。
协议签订后,张某当场通过转账方式向天津某公司支付欠款1万元,该案得以阶段性圆满解决。
本案中,雁江区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在依法作出判决后,仍不懈努力促进当事人和解,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兼顾双方实际情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