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甲公司、丙公司各自赔偿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2023年9月18日,钟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某,由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场镇方向往老君镇永安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板永路老君镇永安村村道时,因观察不周与坠落在道路上方的光纤线相挂后摔倒,造成钟某某、刘某某受伤,并于当日前往资阳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钟某某右胫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术粉碎性骨、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钟某某为十级伤残。钟某某因与甲公司、乙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雁江区法院,请求赔偿。受理后,乙方公司申请追加电缆管理人丙公司作为被告。甲、乙、丙公司抗辩钟某某无证驾驶、违规载人,给摩托车加装雨棚导致观察不周与线缆相挂摔倒存在过错且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较高,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所有的光纤线脱落造成原告钟某某人身损害,两公司作为涉案光缆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事发路段光纤线疏于必要合理的管理、维护,造成安全隐患,对光纤线存在管理维护义务缺失之过错与原告钟某某的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钟某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钟某某无证驾驶、违规载人且有雨棚装置,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对自身损害结果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甲公司、乙公司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另,丙公司实为负责有限资阳分公司事故发生路段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故被告乙公司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丙公司承担。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中 甲公司、乙公司作为该路段光纤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涉光纤线的脱落、坠地使该路段安全存在隐患,甲公司、乙公司存在过错,与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钟某某无证驾驶、违规载人且有雨棚装置,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钟某某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应自行承担。
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定期检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特别是在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后,以防止其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电瓶车作为大家日常生活中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安全驾驶,对于保护自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供稿:谭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