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买的那个房子他们什么时候搬出去啊?”买受人接二连三地打电话询问。
“别慌,我们正在与被执行人沟通协商。”
2020年9月,针对资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某婷、傅某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雁江区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傅某婷归还资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余万及利息、违约金,若傅某婷未履行前述义务,则资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傅某清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某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按抵押登记顺位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后资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二被告未履行义务向雁江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无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雁江区法院启动了对被执行人傅某清名下的涪城区某房屋的拍卖,该房屋也顺利卖出,但是被执行人傅某清的前妻及其姨母仍住在该房屋内且拒不搬出,该案也陷入了僵局。
经查,被执行人傅某清前妻患有精神病,其姨母也已经99岁高龄,卧床不能动弹,无法采取一般的腾退手段。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傅某清,对其释法明理,劝其让案涉房屋中的人搬出,但均未果。
7月23日,承办法官协同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赶到案涉房屋处实地调查,面对满头白发的被执行人傅某清及卧床的老年人,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其讲解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表达对他们的同情,询问其是否有什么困难和诉求。经询问,被执行人傅某清是想以拒不搬走的方式来从房屋拍卖款中保留更多的租金。承办法官基于其困难,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反复向申请执行人做工作,最终给被执行人傅某清保留租金13万元。被执行人傅某清在得到这个结果后,也表示将配合法院的工作,于一个月内腾退完毕。
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兼顾执行的刚性与柔性,平衡执行的力度与温度,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避免给被执行人带来不利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供稿: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