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妈妈你好,我是雁江区法院的法官杨秋,就王某某人身损害这个案件,经我院与被告方多次沟通后,现在将他们目前的意见向你反馈及再跟你沟通一下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再次拨打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其母亲)的电话。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黎某系小学同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3月29日这一天在上学途中,王某某先在地上捡起一支木签丢向黎某嬉戏打闹,黎某又将木签朝王某某仍回,导致王某某右眼受伤并入院治疗,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并植入人工晶体。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某右眼损伤造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双方家长自行协商无果后,诉至雁江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电话沟通了解,双方对赔偿范围、金额、责任比例及后续治疗等存在较大的争议。
考虑到本案件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为不扩大矛盾,和平处理纠纷,减少本次事故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影响,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反复查看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多次与双方监护人、代理律师沟通案件情况,向双方监护人释法明理,希望能达成和解。庭审当天,开庭审理前法官再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最终达成被告及其监护人(父母)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的和解协议。
本案系未成年人上学途中因使用尖锐物品进行嬉戏打闹造成的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子女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禁止使用危险性高的物品进行嬉戏打闹,如竹签、石头、笔、圆规等尖锐、硬度较高的物品,避免造成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损害。(供稿: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