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录入时间:2023/10/27 11:43:01     浏览:17509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生,×族,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女,××××年××月××日生,×族,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1.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为×××的监护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

……(写明被申请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2.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版权所有: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台阳路孙家坝
电话:028-12368 传真:028-26632778 蜀ICP备14014737号-1 已访问 28905435 人次 [ 管理员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