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商业银行资阳分行申请执行尹某梅、王某平、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雁江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某梅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某某路作为抵押物的营业用房采取了评估拍卖处置措施。一拍、二拍流拍后,该案件进入了变卖程序。变卖期间正是疫情最严重的时期,受此影响未有人购买,而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接受抵偿,因此致使该案债权实现受阻。
变卖结束后,承办法官通过双方当事人无意间了解到案外人陈某一直有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愿,但由于疫情的原因在变卖期间未能筹足房款,所以才未进行网络报名竞拍的情况。为妥善解决该案,承办法官主动转变执行理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立即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尹某梅和案外人陈某通知到法院征求意见,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购买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允许案外购买人以变卖流拍价购得该房产,同时考虑到疫情对陈某筹措资金的影响,未要求陈某立即缴纳购房款,而是要求其在确定期限内缴纳即可。陈某期限内缴纳房款后,最终以变卖流拍价4,121,488元购得案涉房屋,切实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具体分析案件情形,灵活处理财产流拍后的后续程序,尽最大努力实现申请人的权益,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达到了提升执行效率、得到当事人认可的良好效果。
去年以来,雁江区法院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根植法院文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多举并措,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供稿人: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