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多了,我的工钱终于能拿到了,感谢雁江区法院的法官为我们农民工主持公道,如果不是你们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做了这么多工作,我这个工钱就真的拿不回来了。”5月14日,雁江区法院迎来了一名当事人给送来的锦旗。
2020年4月,雁江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原告王松在江西某某公司承包的某某土地整理公司开发建设的“金海公寓”项目中做临时电工,工资共计50000元。2018年2月春节时原告收到了12000元工资,春节后,江西某某公司离开了资阳,后原告再没有拿到自己的工资,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剩余的劳务工资38000元。
承办法官在庭前对案卷查阅后发现,本案原告的劳务费并没有进行结算,且原告只有一位证人能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所做的工作和工资情况,另一证据为王某向某某土地整理公司出具的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原告认为江西某某公司代理人肖某某承诺支付剩余工资,请求某某土地整理公司予以代付;而与被告的沟通中,二被告均辩称原告不是自己找来的工人,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且工程劳务是直接由某某土地整理公司专业分包给了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水电班组的劳务费已经在其他案件中支付完毕了。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雁江区法院依职权追加了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但是在庭审中,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王某不属于其公司的水电班组,王某的工作是从事临时用电,是与肖某某商谈的,和公司的劳务没有任何关系。而本案中肖某某人在外省并未出庭,至此案件又进入了僵局。
到庭的所有当事人均认可王松做了临时用电的工作,但是又表示自己与支付工资无关,考虑到不能让农民工流汗又流泪,法官庭后多次联系肖某某,通过和肖某某讲理释法,肖某某最终认可了王某的工资由其支付,但是表示目前经济困难,无支付能力。为此,法官再次联系到二被告,反反复复多次做沟通工作,最终某某土地整理公司同意代肖某某向王某支付2万元劳务费,并将这2万元在公司与肖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予以抵扣。庭审后三个工作日内,该案通过“云上法庭”连线肖某某和原、被告,最终三方达成了上述内容的调解协议。(供稿: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