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区法院顺利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现场履行支付义务,当事人双方堆积多年的矛盾得以化解。
被告胡某系某资阳市雁江区某小区业主,原告资阳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建设单位于2007年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被告未缴纳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垃圾费等共计6000余元,原告于10月25日将被告诉至法院。
区法院受理后,曾多次通过电话、邮件、上门的方式联系被告,被告本人均明确拒绝接受送达,仅口头委托其妻子李某来处理诉讼事宜。承办人通过查阅该小区相关物业纠纷案例,了解到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已积怨多年,径行开庭判决可能会激化双方的矛盾,遂决定在庭审前先行开展调解工作。承办人耐心听取了双方在水电改造、房屋漏水及车辆划痕等方面的争议,从文书上网、失信被执行人对子女的影响等风险方面对被告进行普法讲解,从物业公司应当改善服务、促进小区安全以及维护地区和谐的角度对原告进行劝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前调解,被告最终同意当场全额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多年的心结在法庭上得以纾解。(供稿:凌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