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午,区法院强制拘留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及亲属态度恶劣,强烈表示对生效裁判不服,家属言语激烈,妨碍执行,但执行法官态度坚决,表示“不服判决可再审可申诉,但也不影响执行!”
刘某与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川20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147240元以及50000元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于某并未履行,遂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24日,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于某告知,要求他在2019年6月23日支付增值部分的147240元,若不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两个月过去了,被执行人于某并未履行。2019年8月21日,承办法官通知于某到院,但于某及亲属态度极其恶劣,称生效判决裁判不公,并称涉案房屋虽是登记在他名下,但实际所有人并不是他本人,因此该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不应该给付,并直接表示不会履行。承办法官告知他,对原判决有异议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诉,但不影响执行,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区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供稿人: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