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雁江区法院庭前调解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法纠纷。
2018年9月19日,原告资阳某开发公司与被告朱某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朱某购买由资阳某开发公司发开的沱东某小区房屋,建筑面积122.01平方米,总价款767249元,朱某分期付款:2020年12月15日前分6期支付该商品房的全部价款,其中2018年9月19日前首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的5%共计38363元,2018年12月15日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的10%共计76725元……如朱某任意一期超期付款超过30日,原告有权主张全部剩余房款立即到期,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朱某在支付二期房款后至今未支付剩余房款,故原告主张朱某支付剩余全部房款728886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9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了解到本案原告在法院的此类案件数量较多,且房屋买卖对老百姓来说并非小事。为了原被告双方利益着想,及时做到案结事了,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调解协商,直到开庭前也组织双方积极调解,分析利弊,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至此,双方纠纷和平解决。(供稿: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