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返还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和交通事故救助金9.3万元。其中,该笔交通事故救助金系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成立以来返还的首笔。
关于鲁某与胡某、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区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胡某、林某应赔偿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31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某已被依法收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胡某经承办法官耐心劝说、施压,陆续赔偿10余万元,仍欠近20万元无力支付。因鲁某后续治疗仍需要大量费用,且拖欠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10万余元无法支付,医院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为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鲁某生存生活困难,区法院根据鲁某申请依法给予司法救助5万元,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医院发放交通事故救助金93067.36元,用于垫支医疗费。同时区法院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近日被执行人胡某主动履行完毕剩余案款。
按照相关规定,司法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区法院依法将上述两笔救助款返还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及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供稿: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