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区法院丰裕法庭决定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杨某军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8年4月,区法院对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军抚养费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杨某军于判决生效后起每月月底前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杨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然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军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杨某抚养人杨某梅的申请,法院先后两次划扣被执行人杨某军的银行存款支付其拖欠的抚养费。此后,杨某军依旧没有主动支付抚养费,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
2月15日当天,承办法官会同院执行局、伍隍法庭干警一路直奔被执行人家中,在门口依法口头传唤被执行人杨某军无果后,向其宣读拘传票并采取强制措施带至车中。
在区法院羁押室中,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在被执行人签字后,将其移交至区法院法警队,由法警队遣送至资阳市拘留所。2月19日,承办法官一行到资阳市拘留所向被执行人杨某军做笔录并了解相关情况,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诚恳,并委托其妹妹将未履行的抚养费2500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履行被执义务,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供稿:朱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