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干警执行利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近日,区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申请人雷某及家人专程来到法院,为执行干警送来锦旗以表示感谢。
2016年6月2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雷某与蔡某、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因被执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结案。同日,区法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执行过程中,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局干警经过多方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蔡某、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立即采取了冻结措施,并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73634.27元。遂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区法院执行行为有误为由提请再审并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期间,再审并未立案,且执行异议被驳回,于是被执行人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裁定,申请复议人(本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雷某自愿达成在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雷某暂缓执行一个月(从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的协议。在此期间,因申请执行人雷某属工伤类案件,区法院先行扣划另一被执行人蔡某银行账户上存款1463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雷某,再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1213.27元给申请执行人,收取该部分执行费885元,剩余11536元退还给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当事人给执行法官送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