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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录入时间:2016/6/18 0:00:00   来源:执行局  浏览:7867

阻碍执行零容忍  酷暑伏天腾房屋

区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今年以来区法院为实现“力争一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切实有效维护法律权威,执行工作频出重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打击拒执执行、阻挠执行。815,区法院组织警力对案外人拒不迁出设定抵押的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并进行了现场评估。

区法院于201653受理恢复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行”)与岳某、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岳某偿还申请人邮储行借款9万余元元及利息、罚息等。申请人邮储行在恢复执行申请中要求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岳某设定抵押的房屋,并提供线索称该套房屋目前系被执行人正在出租给案外人沈某居住,岳某本人尚有其他房产。执行中经承办人调查核实,申请人所述属实。区法院拟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812,承办人会见承租人沈某要求其协助评估,并提供相关的租赁协议,告知沈某在同等条件下对拍卖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沈某明确表示拒绝配合,不提供租赁协议,另查明沈某还系被执行人岳某代理人。

鉴于案外人居住在抵押房屋内,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执行,态度极其恶劣,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组织十余名干警到现场进行强制腾退。腾退过程中,沈某提供了租赁合同,合同系抵押权设定后签订,且沈某明知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下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的规定,租赁人已经知道财产抵押而承租房屋的,抵押权实现造成的损失由租赁人承担。

最终本院依法将沈某强制迁出房屋,并对其生活物品进行清点录像后交由沈某,评估公司进行现场评估,换锁后贴封条查封。

(张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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