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下午3时,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唐某、彭某拒不执行生效文书法律义务案件,此案系资阳市首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唐某与彭某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经区法院调解,确定被告彭某偿还原告邹某贷款391592元,被告唐某承担273236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唐某与彭某在调解书生效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区法院执行法官将唐某所有车辆查封,并限其于2017年7月5日前交出被查封的车辆。唐某在限定期限内拒不交出查封车辆,7月6日被通知到区法院后仍拒绝履行,并声称已将法院查封的车辆卖掉,无财产履行。区法院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就唐某私自处置法院查封车辆涉嫌拒执犯罪的行为,将唐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7月20日,唐某被雁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执行人唐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交出了被法院查封的车辆。
8月29日,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唐某涉嫌拒执犯罪一案,区检察院出庭公诉。法庭上,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从宽处罚。法庭认为,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隐瞒转移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宣判,判处唐某有期徒刑6个月。听到宣判后,唐某后悔不已。
这是资阳市首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此案的审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具有深深的警示教育作用,任何抱有侥幸心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供稿: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