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区法院民二庭圆满调解了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11月29日,区法院受理原告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汽车零部件,双方约定的货款结算方式为按月滚动即本月结清上月货款,双方业务终止,三包服务到期后由被告付清原告全部货款,但被告未按月支付原告货款。2016年7月12日,双方就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9,321元的支付问题达成了《付款协议》,被告又未按约定支付所欠货款,仅分三次支付了8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货款无果后诉至区法院。
承办法官在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时了解到,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基础事实和尚欠货款均无异议,仅因多次催款,原告态度不好造成双方领导不和睦,故对付款协议未按期履行。开庭前,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法定代表人希望原被告能调解,以免影响企业的信誉形象和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在承办法官面对面和背对背的调解下,原告真切意识到经济纠纷应对事不对人。被告称并非有意拖欠货款,确因公司厂区搬迁,经济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放宽日期,也意识到该起纠纷虽标的不大,但对企业形象损害较大。
庭审当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前分期给付原告货款329,321元及利息,并为拖欠货款深表歉意。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原被告双方均对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赞扬。(供稿人:王琼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