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丁法官,我看到欠我工资的老板出现在公司门市了,你现在能过来吗?”2016年9月7日晚8时许,区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到案件申请人李某电话,立即将案情汇报领导,组织法警,协调警车赶往被执行人资阳市某食品公司门市。
2016年7月1日,区法院受理执行李某与资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仲裁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李某工资1544.83元。执行中,经查询该食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承办法官多次电话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到庭组织协调案件,并依法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