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借款案件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当事人给予15日拘留处罚,这是该起案件中拘留的第2个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当事人。
原告宋某与被告黄甲、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甲、黄乙偿还宋某12万元本金及利息,因黄甲、黄乙未能履行调解协议,宋某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承办法官在收到该申请后,多次组织宋某与黄甲、黄乙协商,调解中黄甲与黄乙均表示没钱偿还借款。承办法官在执行中查明黄乙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购买了一套市值37万元的房屋,3月7日承办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查封了黄甲和黄乙名下房产各一套。
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黄甲、黄乙均表示拒绝偿还,法院要求申报财产情况,黄甲、黄乙也不予理会,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将黄甲、黄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黄甲、黄乙仍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鉴于黄甲、黄乙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宋某的权益,且无视法律的威严,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7月4日给予黄甲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承办法官于8月4日再次组织调解,黄甲与黄乙依然不履行,8月4日对黄乙也给予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交资阳市拘留所收押看管。
今年以来,区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力争“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号召,在执行工作中变通工作方式、用足用准强制措施,频出重拳,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逃遁,尽最大努力树立法律威严。
拘留失信被执行人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