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995号
原告曾某。
被告朱某。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廖渊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