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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6/15 10:29:54     浏览:1176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995

原告曾某。

被告朱某。

本院于2015520日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20156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廖渊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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